第一章 案件的受理
第一节 律师接待咨询
第二节 律师接受委托
第三节 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委托
第四节 收费
第二章 立案前的准备
第一节 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内容
总则
第一章 案件的受理
第一节 律师接待咨询
第7条
在案件受理前,律师以面谈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时,可先了解案情概要,并提前告知当事人备齐书面材料,告知咨询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第8条
由于婚姻家庭事务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咨询时若律师安排其他律师或人员在场,应注意在提供咨询前主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第9条
律师咨询时应当首先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婚姻家庭基本信息,双方纠纷的基本情况,尤其是双方争议焦点及咨询者寻求律师帮助的主要目的。
但当事人出于个人隐私原因不愿透露给律师的信息,律师应予尊重。
第10条
当事人咨询内容涉及财产纠纷时,律师对当事人财产情况可从以下方面选择了解:
10. 1房产情况;
10. 2存款情况;
10. 3股票、国债等有价证券情况;
10. 4家具电器情况;
10. 5贵重物品情况;
10. 6车辆拥有情况;
10. 7公司股权等企业投资权益拥有情况;
10. 8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拥有情况;
10. 9接受赠与或继承财产的情况;
10. 10以第三人名义持有但由夫妻出资的财产情况;
10. 11当事人双方婚前财产拥有情况;
10. 12其他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拥有情况;
10. 13双方有无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
10. 14双方有无共同债权债务或个人债权债务。
第11条
律师了解房产情况,可以从以下方面了解:
11. 1购房的时间、地点,所购房产的状态,即现房还是期房;
11. 2房产性质,比如是商品房、售后公房、经济适用房等;
11. 3房产购置时的合同价格及现值;
11. 4购置房屋时支付房款的来源及方式;
11. 5若购房时有贷款,可以了解首付情况、贷款数额、主贷人、还贷本息、截至目前尚欠的贷款余额;
11. 6房屋权属状况、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信息;
11. 7房产有无其他抵押,目前房产是否涉及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11. 8该房是否已建成交付业主,目前实际使用、居住情况;
11. 9登记在该房产地址的户口情况;
11. 10房产装修及出资情况;
11. 11其他房产相关情况。
第12条
律师了解存款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
12. 1双方名下有无存款、存款数额及来源,相互是否知晓;
12. 2是否保存对方的存、取款交易凭证或知悉对方当事人的开户行、账号等信息;
12. 3近期内存款账户的交易记录;
12. 4发生婚姻家庭纠纷期间,有无转移存款的迹象;
12. 5目前各账户的存款余额;
12. 6目前各存款账户归谁掌管;
12. 7是否存在以第三人名义开户存有夫妻存款的情况。
第13条
律师了解股票情况,可以从以下方面了解:
13. 1双方名下的股票账户、股东代码及开户证券公司;
13. 2股票资金账号及开户银行;
13. 3目前股票账户内的股票名称及数量,当前股市大约市值;
13. 4购买股票的资金来源,目前资金账户的余额;
13. 5是否存在由当事人出资,以第三人名义持股的情况。
第14条
在接待咨询阶段,律师可以视具体需要询问家具电器情况,包括购买金额、品牌、数量、出资来源,以及了解家具电器的大约现值。
第15条
律师可以了解当事人双方持有贵重金属、贵重古董及其他有较大价值的动产财物的情况,了解是否有继承或接受赠与具有特殊意义物品的情况。
第16条
律师可以了解双方名下汽车拥有情况,包括以下信息:
16. 1汽车品牌、款式、牌照号;
16. 2购买时间、购买金额、付款方式、有无贷款以及还贷情况;
16. 3目前车辆车籍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
16. 4目前车辆市值;
16. 5有无车辆抵押情况及与车辆有关的债权债务纠纷。
第17条
律师了解公司股权等企业投资权益情况,可以从以下方面了解:
17. 1企业的名称及营业地;
17. 2企业注册的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
17. 3企业出资人的人数、姓名及各自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17. 4企业注册后有无工商登记的变更事项;
17. 5企业财务情况,比如会计报表所有者权益、企业净资产状况;
17. 6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及未来市场前景;
17. 7持有股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转让股权的情况;
17. 8当事人对企业投资权益分割的态度;
17. 9其他企业相关信息。
第18条
对于当事人名下的保险利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未来确定应获得的收益,由律师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要详细了解。
第19条
律师在了解上述财产信息时,还应当了解财产所在的国家或地区,以便为当事人纠纷解决涉及的管辖问题提供法律建议。
第20条
律师在咨询中对有可能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应详细了解纠纷案情,确认案件管辖地,是否符合法院立案条件,能否受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尽可能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矛盾的途径。
第21条
除回复当事人直接咨询的问题外,律师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主动为当事人提供咨询:
21. 1以当事人告知的信息为基础,为其分析该案例可能的法律后果及处理方式;
21. 2结合实际操作来看,法律理论分析与实际操作结果可能会有哪些差异,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哪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当事人应抱有怎样的态度和心理准备;
21. 3告知当事人解决问题的可能途径,当事人需要作好哪些准备、解决问题过程中可能会经历哪些阶段、可能会付出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及社会成本
;
第22条
律师接待咨询,可以填写《律师接待咨询记录表》,以便为委托人提供后续法律服务时保持对基本案情的了解,并方便当事人查询。
第23条
对于某些正处于激烈矛盾冲突中的当事人,律师应当从自己的职业道德出发,对当事人的目前婚姻家庭纠纷作出理性分析和建议,对于过于冲动的当事人,应当善意提醒当事人冷静处理问题。经告知诉讼风险,当事人仍坚持提起诉讼的,律师可考虑接受案件的委托。
第二节 律师接受委托
第24条
当事人要求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代理律师应当首先了解有关情况,并分析当事人所委托案件的管辖法院所在的国家或地区,是否符合我国人民法院的立案受理条件,如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告知当事人有关规定,并提供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第25条
律师需要注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不得接受委托人申请再审的委托。但若委托人仅就离婚判决中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内容要求再审的,律师可视具体情况接受委托。
第26条
委托人委托律师代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项的,律师应当告知中国法院只能承认离婚判决中的离婚效力,不承认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的承担及子女抚养方面的内容。
第27条
律师在咨询中发现离婚纠纷的委托人曾提起过离婚诉讼且自上一次诉讼终结未满六个月的,应告知委托人待六个月期间满后再起诉。但若律师在咨询中发现上次离婚诉讼终结后又发生新情况、新理由的,可接受离婚诉讼委托,同时应向委托人说明有关法律规定及未满六个月启动诉讼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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